| 日期 |
事由 |
| 85.10.30 |
警察局邀集本府及民間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召開本市娼妓管理辦法公聽會,與會代表對是否廢娼意見不同,惟有共識:
- 如果存在要嚴格管理,要廢除也要以溫和的手段使在其週邊的相關問題可以圓融解決。
- 警察局全面檢討本市色情管理制度及色情防治政策。
|
| |
社會局與「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會同警察局人員現場訪視萬華、大同區公娼館,目的在了解其設施、工作情形,並作為修正「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之參考。 |
| 85.11.22 |
社會局召開「台北市訪查公娼工作協調會」。初步完成訪查問卷設計,預定訪視目的在了解娼妓在工作上是否有被限制或虐待之情事。(是項訪問後因訪問地點未決,以及警察局忙於公安檢查而延後辦理
) |
| 86.01.21 |
台北市長陳水扁於市議會接受國民黨八人小組議員質詢時受到強烈抨擊,其一面大力掃黃,一面發放妓女証的矛盾行徑。市長當場宣佈即日起不再發給妓女証,並指示警察局準備廢娼事宜。 |
| 86.02.04 |
本府第八九五次市政會議通過廢止〝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市長並指示各相關單位預作準備:
- 請社會局針對合法公娼的職業輔導與收容教化研擬完善辦法。
- 請警察局對江山樓及寶斗里兩地區管理問題研擬妥善因應措施。
- 請衛生局配合辦理娼妓定期身體檢查。
|
| 86.02.12 |
市府將「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廢止案函送市議會審議。 |
| 86.02.14 |
社會局開會討論廢娼後本局因應措施。就先了解公娼之意願及需求乙節均有共識,並評估委託民間單位辦理抑或由該局社工員進行訪查之可行性,結論仍由本府社工員訪查較能掌握訪問品質。(市府社工員當時忙於協助處理十四、十五號公園拆遷安置案,故延後辦理。) |
| 86.03.07 |
市府召開「研商廢娼後相關作業協調會」,由前單副秘書長主持,重要結論包括:
- 廢娼後由警察局負責原風化區地點加強巡邏、取締、防範。
- 社會局的社工人員需加以特殊訓練,預估輔導作業時間將長達兩年。
- 廢娼法令公佈後所需之緩衝期原則二年,必要時建請議會審慎考量決定時程。
- 請警察局參考日本相關法令,主動積草擬訂定所謂「賣春防治法」,在三個內完成。
|
| 86.04.18 |
社會局開會討論廢娼後本局因應措施,決議該局先組成專案小組,同步進行專家意見徵詢、社工員訓練、問卷設計及修正等事項。 |
| 86.04.28 |
社會局專案小組討論公娼訪問進行之步驟、時程等。 |
| 86.04.30 |
社會局依秦慧珠議員要求,由社工員持其所設計問卷配合分局員警至娼館發放問卷訪問,接受訪問公娼一百卅三人。 |
| 86.05.01 |
社會局陳局長及專案小組人員在萬華、大同分局員警陪同下現場訪視部份公娼館,了解娼館執業情形及從業人員對廢娼之反應。 |
| 86.05.06 |
社會局進行訪員訓練及從娼婦女輔導研討。 |
| 86.05.08-09 |
社會局社工員分別於萬華、大同兩區進行公娼輔導訪問,全面了解公娼基本資料、需求、轉業與及接受輔導意願等,據以做為福利規劃之參考。接受訪問公娼一百廿二人。 |
| 86.5.27-28 |
勞工局、社會局參加萬華、大同區公娼健康講座,說明廢娼後本府可提供之協助項目。 |
| 86.6.20 |
「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一屆第六次大會,陳市長裁示由市府成立「性交易防制法制定委員會」,同時規範賣春及買春行為,白副市長擔任召集人,一年內草擬完成。 |
| 86.6.24 |
社會局開始每週二(萬華區)、週三(大同區)配合市立性病防治所對公娼定期健康檢查,每週一次定期定點與公娼輔導訪談。 |
| 86.7.30 |
市議會三讀通過「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廢止案。 |
| 86.8.12 |
市府法規會函告原主管機關警察局,「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廢止案定於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公告,九月六日正式生效。 |
| 86.8.15 |
社會局邀請警察、勞工、衛生局、法規會、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等共同研商廢娼後輔導因應措施,會後並整理提供及向公娼及社會大眾說明。 |
| 86.9.1 |
近百位公娼由市議員楊議鎮雄、李承龍陪同蒙面赴市議會、市府陳情保障其工作權,即使要廢也要有緩衝期。 |
| 86.9.2 |
市府發言人羅文嘉於市政會議後記者會表示:市府廢止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係回應議員的要求,案經議會三讀無異議通過,市府必需依既定時程辦理廢娼。 |